|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2、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3、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不在变更之列,商标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移转的,也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办理转让申请所需资料及时间: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在委托人章戳处加盖公章或签名; 2、商标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2、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 3、时间:三个月左右商标局核发变更证明,原商标证书和变更证明一同使用; 4、注意事项 :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情况除外。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