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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请求减缓的手续 (1)申请人请求减缓费用的,应当如实填写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需有证明文件的还应附具证明文件。 (2)个人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应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20%。 (3)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情况的证明。应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40%。 (4)单位请求减缓专利申请费用的,除应递交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外,还需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不明确的,可以由当地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直属国家部委的单位,可以由部、委的科技司、局专利管理出具证明。大专院校可以由国家教委、专利管理处、当地的省(市)教委或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应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40%。 (5)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单位是企业、事业还是机关、团体,是企业的应当说明盈亏情况,非企业的应该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专利费用请求减缓的审批 (1)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书由中国专利局审批后生效,费用减缓请求书填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有关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2)专利费用减缓请求未被批准的,应当在接到专利局通知之后,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数额缴纳或补足费用。在请求批准以后,专利局又发现问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并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规定。 (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或者有其他经济收入后补缴所应缓缴的各项费用。 关于《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办法》在执行中有两点要注意的: (1)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的尚未到期的费用,仍然需要填写“费用减缓请求书”。要求该请求书最迟应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之前提出。这样规定是程序处理上的需要,否则减缓请求不能生效。如果请求书提出时间较晚,并且和请求减缓的费用一起提交,专利局内部流程无法处理,申请人还会收到专利局因未缴足费用的“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还要办理恢复手续并缴纳恢复手续300元,将要支付更多的恢复费。所以申请人应该尽早提出减缓请求。 (2)”费用减缓请求书“填写不符合规定(专利局内部掌握的标准)或者未提供有关证明的,专利局将不批准减缓。未被专利局批准减缓的专利申请,专利局将发给申请人“视为未提出减缓请求”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专利局的通知之后,要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缴纳期限内按规定数额补缴费用。如果申请人不补缴费用,该申请将因费用未缴足被视为撤回。 (3)凡是请求减缓申请费用的专利权人,在转让专利权或者进行许可证贸易时,必须主动向专利局补缴减缓部分的申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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