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 证明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办理证明商标申请所需资料及时间: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在委托人章戳处加盖公章;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 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4、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商标图样1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10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6、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7、时间:一年三个月左右商标局核发《商标注册证》; 8、注意事项: (1)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 (2)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附送的证明其具备监督能力和原 产地域范围的文件应当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含省级)出具; (3)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