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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商标异议是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办理异议申请所需资料及时间: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异议人在委托人章戳处加盖公章或签名; 2、异议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1)、异议商标的设计理念; (2)、异议商标在先申请、使用等在先权利的证明材料; (3)、异议商标在同行的知名度(宣传材料、获奖证书等); (4)、异议人的简介及在同行的知名度; (5)、异议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明材料(商标、专利、版权的申请、授权文件等); (6)、被异议人是否不正当手段注册的被异议商标,若有,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a、 复制、摹仿、翻译驰名商标(法13); b、 代理商未经同意注册被代理商的商标(法153); c、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法31); d、 其他; 4、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5、时间:一年半左右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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