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 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 2、商标注册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驳回复审申请所需资料及时间: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及负责人在委托人章戳处加盖公章或签名;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1)、驳回商标的设计理念; (2)、驳回商标申请、使用等的介绍; (3)、驳回商标在同行的知名度(宣传材料、获奖证书等); (4)、申请人的简介及在同行的知名度; (5)、申请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明材料(商标、专利、版权的申请、授权文件等); (6)、其他; 4、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及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原件或复印件(收到邮戳清晰); 5、时间:三年左右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6、注意事项: (1)、驳回复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该会收到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 ( 2)、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驳回复审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驳回复审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驳回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驳回复审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