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办理商标注册不当撤销申请所需资料及时间: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及负责人在委托人章戳处加盖公章或签名;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1)、被撤销人违反《商标法》的事实及证据; (2)若申请人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厉害关系人,提供以下材料 a、申请人的商标的设计理念; b、申请人的商标申请、使用等的介绍; c、申请人商标在同行的知名度(宣传材料、获奖证书等); d、申请人的简介及在同行的知名度; e、申请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明材料(商标、专利、版权的申请、授权文件等); (3)、其他; 4、时间:三年左右商标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 5、注意事项: (1)、商标注册不当撤销申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该会收到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 ( 2)、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